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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运动商业化程度加深,新闻媒体为何热衷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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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体育运动的发展,参加体育运动、观看体育比赛的人越来越多。

体育的商业化趋势越来越强烈。

体育也成为一种商业活动。特别是体育已经成为

报纸、杂志和互联网是新闻媒体喜欢报道的主要话题。

原因显而易见,一方面,体育已经成为人们经常谈论的公共话题,另一方面,

体育俱乐部和运动员可以通过向媒体出售转播权赚取大量金钱。

主要原因是体育场馆容量有限,因此通过电视、网络、手机等媒体

观看体育直播已经成为大多数人享受体育比赛的唯一选择。

出售转播权也意味着为相关体育组织或俱乐部带来大量收入

全球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发布的2006年世界足球俱乐部收入排名

收入方面,皇马、巴萨的营收均出现大幅增长,这和他们签下新的高价转播合同有关。

尤文图斯仍然以上半年3.21亿美元的营收排名第三。

(1.737 亿英镑)。该俱乐部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电视转播权的销售,这部分收入占到了总收入的 70%。

转播体育比赛的技术要求非常高,因此转播商

在特定区域获得独家播放权或优先播放权几乎是大多数电视台或网络运营商最好的方式。

而这样做的代价就是要向体育赛事组织者支付巨额的转播费。

电视转播权一直是欧盟关注的一个领域,欧盟委员会已经与欧足联达成一致

有关欧洲冠军联赛电视转播权出售新方案的报道也占据了欧洲各大报纸的头条。

除了涉及欧足联的裁决外,欧盟委员会还曾

他就广播权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即应该废除广播市场的垄断行为。

根据欧盟委员会对“组织者”的理解,体育赛事电视转播的所有者

最先获得转播权的是俱乐部,因为他们是体育设施的出租人或所有者,可以

这意味着几乎所有俱乐部都可以独立地在电视上播放他们的比赛。

转播权出售给出价最高的人。原因是那些不能亲自参加活动的人

观众对比赛的兴趣主要是为了通过直播观看比赛,其次是对某项运动产生兴趣。

对一项体育赛事感兴趣的观众不可能很快对另一项体育赛事产生兴趣。第三,体育赛事的销售

体育组织或俱乐部参加或组织的体育赛事大多都是独一无二的。

通过出售转播权,体育赛事组织者可以获得最大的收入,实现利润最大化。

如果有几家电视台或网站同时竞标同一场体育比赛的转播权,就会产生竞争。

这种情况当然需要法律调整,尤其是从竞争法的角度。

从欧盟的角度来看,欧盟已经

广播权管控可以说是走在了世界前列,欧盟委员会不仅出台了一些相关

欧洲法院也做出了一些有关体育电视转播权的裁决。

作为全球体育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其对体育电视转播权和欧盟法律体系有很强的掌控力。

研究它们之间的关系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性质

欧盟的体育显然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经济活动,因此欧盟法律的某些规定

这些内容同样可以应用于体育运动特别是职业体育发展中出现的某些问题。

这包括货物、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以及对欧盟反垄断或劳动法的限制。

体育组织者通过出售转播权获得的收入正在逐渐增加,这反过来又

近年来,购买独家赛事转播权、在线报纸和

备受瞩目的体育赛事的频道权和一般移动通信覆盖

迅速上涨,达到了一个惊人的程度。

随着转播权收入的快速增长,大型体育赛事的转播权已成为一些欧洲国家的主要支付渠道。

在欧盟,体育与媒体的关系主要基于

它是根据 1989 年欧盟电视指令 (EC-) 的规定处理的。

该指令第 10 条第 4 款禁止隐蔽广告;第 13 条考虑了香烟和其他尼古丁

根据 1989 年《欧洲跨国电视公约》第 15(1) 条,广告是违法的。

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第81条(原第85条),

购买独家电视转播权是否构成垄断属于其监管范围,需要得到欧盟相关部门的批准。

意义。

正如欧盟委员会在 2003 年的决定中指出的那样,拥有国家足球队参加

竞争是吸引消费者订阅付费电视广播的主要因素。

国内、欧洲及国家级重要足球比赛的转播权也是付费电视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5 年底,德国付费电视失去了

阿雷纳收购德甲联赛转播权就是市场成功与失败的一个例子。

对于体育赛事组织者来说,相关图像、数据等权利的商业化利用非常重要。

新科技的发展给体育赛事带来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例如

使用手机MMS和UMTS技术转播体育赛事时如何重新注册电视转播权

从欧盟的角度来看,欧洲法院2002年10月的一项判决指出:

决议指出,体育赛事的电视转播权通常属于体育赛事的组织者,他们控制着赛事举办的场地。

对于个人运动来说,这无疑是正确的。法院还认为

大众体育运动的组织者一般都是有实力的国家级或者国际级体育协会。

在转播某些比赛或某些类型的体育赛事时,他们的地位通常相对较强,因为他们通常

大多数情况下,每项运动只有一个国家或国际体育协会。

在欧足联裁决之后,欧盟的态度有所转变。

竞争法无法回答广播权问题,但欧盟委员会

这些问题的答案似乎仍然有些牵强,主要是因为成员国内部缺乏一套明确的规则。

和合理的竞争法分析。然而,欧盟委员会确实认为它已经

法庭的观点是公正的。

欧盟委员会认为,参赛的运动队或俱乐部可以对有关比赛施加影响。

主场作战的俱乐部拥有“主场权”,但在足球

客队对比赛结果的影响是不可否认的。换句话说,由于比赛中必须有对手,因此客队

欧盟委员会也承认体育协会是比赛的共同所有者。

欧足联是这些权利的共同所有者,但绝不是唯一所有者。

足球俱乐部与欧足联之间存在共同所有权关系,但这种共同所有权并不涉及

即比赛产生的任何权利均由参与的两家俱乐部和相关体育协会负责。

由于俱乐部是相应协会的成员,因此俱乐部类似于市场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电视转播权

在销售方面,俱乐部完全由体育协会控制,不能独立营销电视转播权。

然而,当应用独立实体理论时,它并没有改变以下事实:

实践中,仍然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欧共体条约第82条)。

在意大利,根据第 78/1999 号法律第 2 条,每支甲级或乙级足球队

俱乐部拥有自己比赛的付费转播权,也就是说足球比赛的所有者是俱乐部,而不是老板。

然而,该法律并未解决

而且,意大利足协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没有对免费转播权的内容和性质进行明确规定。

意大利足球联赛规章对转播权的归属有明确的规定。

虽然意大利法律对广播权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在学术界并未得到广泛接受。

我同意体育比赛的转播权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

一些特殊、特定的权利(例如版权、商标、专利等)与业务发展无关。

无论足球有多么吸引人,足球比赛并不涉及知识。

产权创新问题。

根据德国以往的判例和学术观点,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所有者是

体育赛事组织者有权出售体育赛事的电视转播权,并有权打击非法转播。

从德国宪法来看,德国基本法第5条规定:

电视接收机和广播电台享有传输和接收信息的基本权利,不受有关当局的干涉。

保障公民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公共渠道寻求和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

新闻自由和公众的自由,包括调查和传播信息的自由足球比赛 法律性质,也应受到保护。

这不包括以经济收益为主要目的的活动足球比赛 法律性质,例如赞助体育赛事。

解决新闻媒体报道体育赛事的法律冲突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德国

国内立法主要涉及竞争和卡特尔。

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 条禁止不道德和

非法竞争行为。如果电视台未经事先许可转播体育比赛,

《反卡特尔法》第 1 条规定,体育协会和电视广播公司

为谋求不公平竞争优势而进行的串通行为是违法的,《竞争法》第 19 条和第 20 条规定,

规定在市场竞争中占有支配地位的电视台,应当适用本条规定的反歧视规定。

1996 年《国家电视转播权协议》为体育与媒体的关系提供了宪法和其他法律指导。

该制度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电视台有权播报体育比赛结果和精彩片段

在免费电视上播放某些重要体育赛事的权利;禁止媒体过度干预

对于体育赛事名称和标志的保护,其依据是

商标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三条第一款。

除了规范教育与媒体的关系外,各独立媒体组织也制定了相关规则。

这种关系受到规范(例如,信息和广告之间的明确区分)。

根据英国法律,足球比赛不存在任何权利。电视和其他媒体享有的权利包括

该权利来源于对足球比赛片段的独家报道,此类足球比赛片段应当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因此可以像其他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一样被利用、转让、许可或分割。

俱乐部拥有对体育场出入口的控制权,因而也对主场比赛拥有控制权。

主场比赛的权利取决于俱乐部所属的足球联赛或参加的比赛的性质,例如

中超联赛的版权一直是通过集体交易的方式出售的;

欧洲联盟杯比赛可由俱乐部单独转让。

对于足总杯和英超联赛等其他比赛,俱乐部可以单独出售转播权。

世界杯的版权也是通过集体谈判出售的。

这是权利的集体出售。从法律上讲,俱乐部同意参加某项比赛或足球比赛。

联赛也意味着,已经通过合同的方式,将相关俱乐部的权利转让。

比赛门票可以由俱乐部自己出售,这实际上是俱乐部赚取额外收入和培养球员的一种方式。

一种方法是,俱乐部实际上控制着主场比赛的权利,而客队通常能获得足够的

只有那些想获得出场费的人才会不远万里来参加比赛。

在法国,第84-160号法律规定,体育表演或比赛的利用权属于比赛

与其他体育协会一样,法国足协也纳入了第84-160号法律的规定。

然而,作为经济效益最高的运动,足球界强烈呼吁

呼吁改革法律,希望给予足球特别保护,特别是电视转播权

这也导致法国当局于2003年8月1日通过第2003-708号法律。

关于体育电视转播权所有者,上述第84-160号法律第18条第1款

其中明确规定,体育协会或者举办体育赛事的实体对相关体育赛事享有专有权。

包括所有权。根据这一原则,法国足球联合会(FFF)和法国足球联赛(LFP)

签署的协议第 25 条规定,法国足协指定法国足协代表其进行商业开发

每四年举办一次A、B足球联赛的权利,但该条款并未涉及所有权问题。

二、转播权营销模式

转播权的归属当然涉及转播权的营销模式,即“谁有权出售体育比赛?”

体育赛事的转播权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问题。

是将转播权集体出售还是集中代表各球队出售,还是将转播权出售权“分散”?

对个别球队或俱乐部来说?如果我们忽视反垄断法在广播市场的重要作用,

这些问题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在欧洲,欧盟委员会处理的相关案件基本上

体育转播营销模式有三种不同的模式,即单独销售、联合捆绑销售和联合购买。

购买形式有三种。

1. 单独出售

关于电视广播权的独家销售,欧盟委员会 1998 年《竞争政策简报》指出:

“独家经营权是电视广播领域公认的商业惯例。它保证了体育相关节目的独家权利。

体育运动的价值,因为电视转播的体育比赛只有在很短的时间内才有价值。

固定期限的独家转播本身不会引发竞争法问题。

同一时期的独家播出会导致一定程度的卡特尔化,因为这可能导致市场排斥。”

就足球而言,单一营销原则仅适用于三个成员国(意大利、西班牙和英国)。

在西班牙顶级联赛中,西甲联赛的转播权陷入了困境:在2001/2002赛季,

球队老板之间的利益冲突难以解决,西班牙足协决定用三分

然而,当该计划宣布时,解决方案

但至今还未实施。

足球的价值在于对相关权利与投资的保护足球比赛 法律性质,相关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限制媒体对足球比赛的采访,或者保留足球比赛的独家转播权,意大利也是如此。

然而,最近的趋势是在专有权的基础上保护体育比赛。

因为俱乐部从事的是一项特殊的经济活动(价值创新)。

从某种角度来说,参加比赛的俱乐部不应该因为经济活动或者投资而被剥夺自己的权利。

部分权利:虽然足球比赛作为一种新兴的娱乐形式,不受知识产权保护,

这并不意味着其他经济实体可以使用

其价值或其商业利用。根据意大利法律第 78/1999 条第 2 款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