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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国田径协会《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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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田径行业竞赛作风、竞赛纪律管理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的田径竞赛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竞赛作风纪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全国田径赛事竞赛作风纪律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节”)。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田径协会主办、协办、认证的全国性田径赛事以及代表我国参加境外田径比赛的单位和人员。 其他田径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中国田径协会负责全国田径项目竞赛作风和纪律的管理和实施。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地方田径主管部门、地方田径社会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地区田径赛事竞赛作风和纪律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中国田径协会按照《体育赛事竞赛作风纪律管理办法》负责竞赛作风纪律管理工作。 其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竞争纪律管理制度,按照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年度竞争纪律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监督检查,排查隐患;并及时处理。

(二)完善田径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规,规范赛事活动。

(三)加强国家队作风纪律教育和管理。

(四)监督地方田径赛事主管部门和田径社会组织履行赛风赛纪管理职责。

(五)定期组织开展赛风赛纪宣传教育,提高各类人员参加田径项目的意识和能力。

(六)对违反竞赛规则、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参与与国际体育组织在竞赛风格、竞赛项目等方面的合作。

第五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田径赛事管理部门、田径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地区及其管理的运动队的竞赛作风、竞赛纪律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并明确工作职责。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全国田径项目组委会应当制定竞赛作风纪律管理办法,建立竞赛作风纪律风险分级管控体系,根据风险分类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比赛风格和纪律。

第三章 竞赛规则与纪律

第七条 中国田径协会、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和田径主管部门、赛事组委会的工作人员必须: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竞赛作风纪律的规定,恪尽职守,清正廉洁,有效抵制和纠正体育竞赛中的不正之风,树立和维护体育产业的良好形象。

(二)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赛事组委会管理要求。 比赛场馆内外不得有铺张浪费、形式主义、官僚作风; 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比赛公平性的宴请和礼品; 不得参加各种活动。 赌博的形式。

(三)严格财务纪律,不得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不使用公款参加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不携带公款出行,不接受当地有关部门为本人、家人、亲友安排的旅游活动; 切勿以任何理由设立民间设施“小金库”。

(四)在竞赛组织和裁判员选拔工作中坚持态度端正、作风严谨、工作高效、客观公正的原则。 严禁暗箱操作、滥用职权、以任何方式干扰裁判公正执行。

(五)赛事主办方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与比赛相关的食品安全、医疗保障、运动队管理、安保、断路器机制等方案; 加强观看场所管理,维护场馆秩序,防止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出现不文明、不卫生、侮辱辱骂、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的言论、旗帜、标语。国家、有反社会倾向等。严禁携带危险品进出场馆。

第八条 球队工作人员、教练员、运动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的规章制度,抵制和纠正体育比赛中的不正之风田径裁判规则,不得向工作人员、裁判员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不得举办任何影响公平执行公务的宴会和礼品; 严禁秘密行动和谋取私利; 严禁以任何方式干扰裁判公正执法。

(二)树立正确的竞争观,自觉遵守公平竞争、公正竞争的原则。 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

(三)遵守赛场行为规则、竞赛规则、程序及组委会有关规定,不得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弃赛、罢工或无故拒绝领奖,服从现场管理,服从处罚,维护体育赛事正常秩序。 。

(4)运动员应加强自我防护意识,不得外出就餐或叫外卖; 团队成员及赛事工作人员不得聚集饮酒、寻衅滋事;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田径赛事从事赌博活动。

第九条 裁判员和比赛辅助人员必须: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竞赛纪律,服从组织安排; 严格遵守各项诚信自律规定,不得接受参赛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公平执行公务的信息、宴请和礼品; 严禁秘密行动和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主人翁意识。 比赛过程中,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认真、认真、公平、公正、准确地执法。

(三)严格执行组委会的竞赛章程、竞赛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认真学习岗位工作规则,改进工作方法; 按时参加赛事组委会安排的裁判员或相关岗位培训、会议、联调、裁判等相关活动。

(四)使用文明语言,衣着统一、整洁,举止大方得体,待人真诚、礼貌; 熟悉岗位职责,注重工作效率,保证服务质量。

第四章 违法行为及调查

第十条 违反竞赛作风和竞赛纪律,是指田径比赛中违反体育精神和道德规范、舞弊、操纵比赛、赛场暴力等行为,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违反竞赛资格规定,在年龄、性别、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二)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田径裁判规则,不主动、不主动参与竞争,被动竞争的;

(三)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故意伤害对手,意图改变比赛进程和结果,减少或者消除比赛的不可预测性,操纵比赛的;

(四)擅自进入比赛场地,侮辱、殴打裁判员或者干扰裁判员执行的;

(五)无故弃权、三振出局、拒绝领奖、拒不服从裁判员判罚、导致比赛中断或者不服从裁判员管理、干扰赛前训练秩序的;

(六)在比赛安排、计时计分、测量、成绩录入、结果公布等过程中出现非技术性严重误判、遗漏、反判等行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公平竞争的;

(七)在比赛期间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以及收受宴请、礼品;

(八)无故不参加赛前组织的各项训练和赛前联合工作安排或者比赛期间不按照要求履行工作职责的;

(九)在赛场上故意伤害他人、损坏财物等暴力行为的;

(十)对竞赛活动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其他违反体育精神和道德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违反竞争纪律行为的认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第十二条 中国田径协会和赛事组委会接受赛风、赛纪举报,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

重大竞赛作风、竞赛纪律违规行为,将报国家体育总局有关单位查处。

第十三条 依法授权的调查人员进入体育训练、比赛场所或者非竞赛场所履行调查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或者授权文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调查。

第5章 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违反竞赛规则、规章的行为田径裁判规则,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按比例追究责任、按正当程序、给予适当处罚。

第十五条 中国田径协会、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地方田径主管部门、地方田径社会组织对违反竞赛作风、竞赛纪律的行为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运动员、后勤人员等违反赛风、赛纪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订单检验;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本次比赛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获奖资格;

(五)取消本次体育赛事的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

(六)限制进入比赛、训练场地;

(七)禁止参加一项以上全国田径比赛的;

(八)1年以上4年以内禁止参加全国田径比赛或者终身禁赛的。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

(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裁判员违反规则、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订单检验;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一场或多场比赛的裁判资格;

(五)撤销奖项(奖项名称、奖金、奖品等);

(六)禁止裁判员执业1年以上4年或者终身禁赛;

(七)降低或者取消裁判员技术等级的;

(八)推荐单位4年内不得参加申办、承办全国田径赛事;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

(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田径赛事组织者违反竞赛作风、竞赛纪律的,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依照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参加国际比赛,违反竞赛作风和比赛纪律,受到国际田径组织处罚的,按照本规则追加处罚。

第二十条 参加奥运会、亚运会、世界田径锦标赛等重大国际体育赛事中出现违反竞赛作风、竞赛纪律的,除对运动员、保障人员等给予处罚外,还可以依据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人员或者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与全国综合运动会有关的作风纪律违法行为的处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作风纪律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全国青少年田径比赛的竞赛作风和纪律管理,还应当结合《中国田径协会全国青少年田径比赛纪律处分规定(试行)》执行。

全国路跑赛事的赛风和纪律管理也将结合《中国田径协会路跑赛事纪律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上述加工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对抗、阻碍、干扰调查的;

(二)在同一场比赛中连续两次以上违反比赛作风、比赛纪律的;

(三)2年内因违反竞赛规则受过处罚的;

(四)组织、教唆、强迫青少年运动员有违反竞赛作风、竞赛纪律的行为的;

(五)国家队运动员、保障人员等违反规章制度的;

(六)对举报人进行威胁、攻击、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利影响;

(二)对调查单位尚不知晓并经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主动作出说明;

(三)违反规定、违反纪律的人未满十六周岁;

(四)其他可以从宽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赛事中发生违反赛风、赛纪行为或者接到投诉后,赛事组委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由主办方或者其授权的其他单位出具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对比赛纪律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中国田径协会纪律道德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八条 赛事组委会应当加强管理,引导观众文明观赛,营造有序的观赛环境,对现场观众的不当行为负责。

观众的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人或物体使用暴力、投掷杂物、制造干扰比赛的噪音和灯光以及发布任何形式的不文明、不健康、分裂、破坏、歧视、侮辱和辱骂行为。 悬挂旗帜、口号、文字或者图形,喊叫侮辱性语言、口号,或者闯入比赛场地,或者包围运动员、教练员、技术官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行为。

涉嫌违法行为的观众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地方田径主管部门和地方田径社会组织可以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中国田径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