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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排球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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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中国排球协会简称“中国排球协会”,英文译名“中国排球协会”,简称“CVA”。

第二条 中国排球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排球运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自愿性、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群众体育协会。

第三条 中国排球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排球工作者、运动员和排球爱好者以及国内外关心、支持我国排球事业的人士,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共创奥运辉煌规划、推动排球运动的普及和技术进步,提高人民群众身体素质,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积极参加国际排联和亚洲排联的活动,增进与国家和地区排协、排球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加强与国际排联和亚洲排联的交流与合作。

中国排球协会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条 中国排球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和亚洲排球联合会的唯一合法组织。 本协会承认并遵守国际及亚洲排联的章程及相关规定。

第五条 中国排球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委会认可的全国性特种体育协会。

第六条 中国排球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中国排球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中国排球协会的业务范围是根据国家体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统一组织和指导全国排球运动的发展,促进项目的普及和提高,促进排球运动在亚洲和世界的发展。相关方针和政策以及国际体育组织的相关规定。 运动发展。 同时,按照国家政策,积极开展与排球相关的经营活动,筹集和积累本项目的发展资金,推动排球产业化。

中国排球协会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体育项目的管理工作,研究制定项目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指导会员协会的工作;

(二)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项目全国赛制、竞赛计划、竞赛规则和裁判办法,负责本项目全国各类比赛的管理;

(三)指导本项目俱乐部建设和后备人才培养,管理本项目各级国家队;

(四)指导本项目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队伍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分级管理制度,组织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培训;

(五)组织本项目的科技攻关和科技攻关,提高科学培训和管理水平;

(六)提出本项目国际活动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负责出国教练员选拔、出国执教、个人运动员出国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以及境外教练员、运动员入境执教、比赛等工作;

(七)组织协调排球宣传、新闻出版、影视制品的制作、发行以及排球比赛及相关活动的电视转播和信息发布;

(八)制定本项目场馆和装备标准,指导场馆、训练基地建设和装备生产;

(九)积极开展与本项目相关的市场开拓活动和咨询服务,扩大资金来源,增强自主发展的能力和潜力;

(十)做好协会的组织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员资格

第九条 中国排球协会实行会员制。 中国排球协会会员分为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协会

(一)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排球协会、全国行业、系统排球协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排球运动团体,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经批准成为本协会会员。 会员协会; 中国排球协会仅认可上述各地区、行业、系统的一个排球协会,且该协会必须得到相应体育行政部门的认可;

(二)中国排球协会各会员协会在各自体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有权组织、协调和管理在本行政区域内举行的排球活动;

(三)会员协会可以吸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市、区、县、行业、系统的排球协会、排球俱乐部作为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俱乐部

凡按照《中国排球协会排球俱乐部管理暂行规定》成立的职业排球队俱乐部,经中国排球协会批准登记后,成为中国排球协会会员俱乐部; 各会员协会及其所属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批准登记。 群众排球俱乐部在正式向协会办理注册手续后,自然成为中国排球协会的基层会员俱乐部组织。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资格

各排球俱乐部可以根据章程和所在地招募个人会员。 俱乐部吸纳的个人会员,在相应排协正式办理注册手续后,自然成为中国排协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按要求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竞赛和活动;

(四)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认真承担协会委托的任务;

(三)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权益;

(四)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

申请加入协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有下列材料:

(一)该组织的章程;

(二)该组织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民政部门的登记证明复印件;

(三)组织的组织状况和负责人名单;

(四)其他应当附送的材料。

第十六条 退会

(一)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协会,并与中国排球协会、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清理债权债务并经协会批准后方可成立。中国排球协会. 此前,会员协会和会员俱乐部仍视为中国排协会员。

(二)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的退会一经批准,将停止参加协会的一切活动。

第十七条 丧失会员资格

会员协会、俱乐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终止并取消其在中国排球协会的会员资格:

(一)未按时缴纳会费及其他会费的;

(二)严重违反中国排球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给中国排球协会或者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造成重大声誉或者经济损失的;

(三)会员俱乐部未按时登记或者俱乐部本身解散、破产或者被政府社团管理部门取缔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设立、解聘

第十八条 中国排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 中国排球协会全国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工作;

第二十条 中国排球协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在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国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第二十一条 中国排球协会执委会常务委员会管理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会员协会、单位、部门及有关方面的代表制度,其代表由下列各方选举产生:

(一)会员协会代表;

(二)重点行业体育协会代表;

(三)体育主管部门和中国排球协会常设机构代表;

(四)有关单位代表;

(五)全国排球界的专家学者、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业余训练工作者代表。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代表大会筹备会议协商产生。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或者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通过全国委员会及其领导机构的人员组成方案;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全国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经协会执行委员会同意或三分之二以上全国委员会委员书面要求,可以召开全国委员会特别会议。

第二十八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由执行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九条 全国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审议,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执行委员会以上领导人员;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听取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协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全国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执行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财务主任组成。 执委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由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执行委员会的权力是:

(一)审议向全国委员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提交全国委员会讨论的议案;

(三)审议批准协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听取常设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六)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安排。

第三十二条 执委会须有2/3以上执委会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2/3以上执委会委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常务委员会和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的副主席、秘书长、财务主任组成。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会长或者副会长主持,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中国排球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常设办事机构和经营机构。 常设机构在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主席经秘书长推荐,任命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常务委员会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中国排球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财务主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最新排球比赛规则,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财务主任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与协会长期合作、为排球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和社会人士,可特邀担任协会领导职务。

第三十七条 中国排球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五节 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是中国排球协会的专业工作机构最新排球比赛规则,在执委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下列八个专门委员会:

(一)竞赛委员会

(二)培训研究委员会

(三)裁判委员会

(四)宣传委员会

(五)俱乐部委员会

(六)青年委员会

(七)沙滩排球委员会

(八)市场开发与促进委员会

第四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一)竞赛委员会

1、起草、修改国家排球比赛规则;

2、研究制定全国排球竞赛制度,制定竞赛制度改革方案;

3、制定全国和国内国际排球比赛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比赛;

4、指导各地排球比赛工作。

(二)培训研究委员会

1、组织教练员、科研人员开展排球专项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为改进排球训练、比赛、教学提供建议和指导;

2、组织排球项目科技攻关;

3、组织教练员培训和观摩学习,编写教练材料;

4、推荐国家队各级教练员;

5、对国家各级排球队的组建、训练、比赛和管理提出建议。

(三)裁判委员会

1、编写出版《排球竞赛规则》中文译本;

2、制定裁判管理规定;

3、组织和管理排球裁判队伍;

4、组织裁判员培训,编写裁判教材;

5、指导、监督裁判员的选拔和指派;

6. 国内、国际裁判员综合申请。

(四)宣传委员会

1、研究排球新闻宣传工作现状,制定中长期宣传方针和阶段性宣传计划;

2、起草、修改排球新闻宣传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3、组织、指导、监督电视、广播、报纸对排球比赛的新闻报道;

4、指导、监督排球专业书刊的出版。

(五)俱乐部委员会

1、研究职业排球俱乐部的发展现状最新排球比赛规则,提出加强俱乐部建设的建议;

2、组织俱乐部之间的经验交流;

3、协调俱乐部之间的利益关系。

(六)青年委员会

1、指导协调全国青少年和群众排球事业的发展;

2、开展青少年和学校排球运动的调查研究,会同教育部门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3、协助教育部门开展大、中、小学排球教育,组织开展全国青少年排球各类比赛;

4.为国家青少年排球队的组建提出建议。

(七)沙滩排球委员会

1、指导协调全国沙滩排球运动的普及和提高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或指导社会组织承办全国沙滩排球比赛和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沙滩排球比赛;

3、组织协调沙滩排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专业培训;

4、为国家沙滩排球队的组建提出建议。

(八)市场开发与促进委员会

1、研究排球市场的发展变化,制定业务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战略;

2、研究完善排球运动形象包装的措施和方法;

3、指导地方排球组织的市场开拓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4、为国内排球器材制造商提供信息和服务。

第四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三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负责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及主席、副主席由秘书长提名,执委会确定。

第四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席和俱乐部委员会的副主席为全国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第四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职责制定工作细则,报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地方、行业、系统和基层组织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按照行政区划设立地方排球协会; 各行业、系统体育协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建立相应的排球组织。

第四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学校、乡镇、城市街道等基层单位可以在当地排球协会或者行业、系统排球组织的指导下建立排球俱乐部。

第六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