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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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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各级各类田径比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田径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拔、裁判等监督管理,奖惩等,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田径裁判员实行分级发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中国田径协会(简称:中国田径协会)对在我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田径比赛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各级田径(协会)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国田径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方田径协会(或体育主管部门)负责资格认证、训练、考核、注册的监督管理。 、本地区田径相应技术水平的裁判员的选拔、奖惩。 工作。

第五条 田径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甲级、国家乙级、一级、二级、三级。 获得世界田径相关裁判技术水平认证的人员统称为国际田径裁判。

第六条 中国田径协会负责我国国际田径裁判员的注册和日常管理,对我国国际田径裁判员在国内体育比赛中的裁判工作进行监督。 世界田径联合会对国际级裁判员的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中国田径协会负责各级田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管理。 具体负责田径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管理。 负责一级(含)以下田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管理。 对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提供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 中国田径协会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田径协会(或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田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管理等管理工作所在地区低于一级(含)。 地方(市)田径协会负责本地区二级、三级田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有关地、市未设立田径协会的,此项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田径协会负责。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田径协会和地方(市)田径协会(或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田径裁判员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区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符合一级(含一级)以下田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的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院校,可以担任一级(含一级)以下田径裁判员的职责。包括第一级)为本系统和单位。 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并接受中国田径协会及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田径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裁判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中国田径协会设立裁判委员会(简称:判罚委员会)。 裁委会在中国田径协会领导下工作,具体负责田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裁军委员会由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四名、委员若干名。

第十二条 裁委会成员由协会专职人员、注册国际级、国家A级、国家B级裁判员、地方田径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中国田径协会仲裁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或者同级地方田径协会按照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由中国田径协会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中国田径协会裁判委员会的职责是: 负责制定全国田径裁判员发展规划; 制定裁判管理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 组织裁判员培训和考核; 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和注册; 对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 翻译和实施世界田径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田径比赛规则和裁判法的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或者地方田径协会根据本地区田径比赛的发展情况,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委员会。 本级裁军委员会原则上应由不少于3名国际或国家A级或国家B级裁判员组成。 裁军委员会名称须向中国田径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开展二级、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地(市)、县地方体育协会还应当参照本章规定设立评审委员会。 本级裁审委员会原则上由不少于3名具有一级(含)以上技术水平的裁判员组成。 裁军委员会的名称须报当地上一级田径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体育专业院校开展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应当参照本规定设立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由不少于3名国家级裁判员组成。 裁军委员会名称应当向中国田径协会或者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田径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每年都有国际级、国家A级、国家B级裁判员在中国田径协会裁判员注册系统注册; 每年一级(含)裁判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田径协会裁判委员会组织。 登记工作。 各级裁判员注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国际、国家A级、国家B级裁判员未在相应协会注册1年以上,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未在相应协会注册2年以上的,被取消。 一旦取消,重新注册的推荐人必须重新提交注册。 应用。

第十九条 中国田径协会仲裁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或者地方田径协会应当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数据库。 建议注册信息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报名和报名单位等;

(二)裁判员取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

(三)参加裁判工作的记录。

第四章 裁判员等级认证

第二十条 裁判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和业务素质,热爱田径裁判工作,能够适应田径裁判工作的特点,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必须具有良好的视野和反应能力。

第二十一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包括:田径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 必要时可增设现场裁判评审和职业道德检查。 晋升国家级裁判员,应以外语考试作为资格认证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 报考国际级裁判员的,必须具备国家甲级或者国家乙级裁判员资格。 中国田径协会根据世界田径相关要求确定推荐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田径协会(或体育主管部门)推荐田径裁判规则,或由中国田径协会结合实际工作推荐需要。

第二十三条 国家A级技术等级标准:身体健康,裁判理论水平较高,有丰富的全国田径比赛裁判经验,能够独立组织和主持裁判工作,并曾在国际或国家级比赛中担任过主裁判担任田径比赛裁判员4次(含)以上(或担任省级田径比赛主裁判8次(含)以上)并担任国家B级裁判员8年(含)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 国家A级裁判员的认定,须由符合申报条件的裁判员提出,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田径协会审核,报中国田径协会需要批准。

第二十四条 国家B级技术等级认证标准:身体健康,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有全国田径比赛裁判经验,能够独立组织和裁判工作,并担任过全国田径比赛裁判员担任省级田径比赛首席裁判员2名(或4次以上(含)),担任一级裁判员三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经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二十五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担任省、市田径比赛主裁判3次以上(含),并担任二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工作2年以上,能够掌握并准确运用田径比赛规则和裁判方法,并通过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身体健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担任区、县田径比赛裁判员3次以上(含),担任三级裁判员一年,能够基本掌握和正确运用田径比赛规则和裁判方法,并通过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七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高中以上学历,能够初步掌握和运用田径比赛规则和裁判方法,并通过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认证。 裁判员因工作变动,可持注册证、裁判员证到所在地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 国家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的,应当报中国田径协会裁军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具有裁判培训和发证条件的地方体育协会或者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裁判技术等级发证考核。 考试合格者,授予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者地方田径协会不具备裁判培训和发证条件的,不得开展相应级别的裁判技术等级发证等工作。 不具备培训和认证条件的地区,由中国田径协会指定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区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认证工作。

第三十条 各技术级别裁判员证书、徽章由中国田径协会统一制作。 国际级、国家A级、国家B级裁判由中国田径协会颁发,其他技术等级证书和徽章由其注册发证单位颁发。

第三十一条 各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不收取费用。

第五章 裁判员的选择

第三十二条 全国和地方田径比赛裁判员的选拔应当遵循公开、择优、中立、平衡、就近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全国田径比赛的技术代表、赛事监督员、仲裁委员会委员、赛事总监、技术官员、主裁判、主裁判员必须是国际级、国家A级或者国家B级裁判员,并应当由中国田径协会任命。 根据各省市推荐田径裁判规则,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候选人。 其他裁判员技术水平应为一级(及以上)。

第三十四条 省市推荐裁判员的相关要求:身体健康; 思想作风正派,公信力强; 具有国家A级或国家B级以上裁判员资格; 具有多次省级以上比赛裁判实践和经验丰富; 65岁以下。

第三十五条 担任全国田径比赛技术代表的条件:一般由具有国家甲级或者国家乙级裁判员资格的中国田径协会负责比赛的工作人员担任。或以上。 可以从具有活动监督职位经验的候选人中选择个人。 选择并选择。

第三十六条 全国田径比赛监督条件: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有国家A级或者国际裁判员资格,担任过省级以上比赛技术代表或者赛事经理。 中国田径协会裁军委员会将根据比赛需要设立比赛督导岗位。 赛事主管的职责是配合技术代表参与赛区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担任全国田径比赛项目经理的条件:必须具有国家A级或国际级裁判员资格,曾担任过省级以上比赛的项目经理助理,熟练掌握田径比赛的流程和方法。田径比赛组织与管理,具备田径赛事综合裁判经验和能力。

第三十八条 担任全国田径比赛仲裁员的条件:必须具有国家级或者国际级裁判员资格,在省级以上比赛中担任过赛事领队助理或者相关主裁判以上职务,具有综合素质。田径比赛资格等。 裁判经验和能力。

第三十九条 担任全国田径比赛技术官员的条件:必须具有国家级或者国际级裁判员资格,在省级以上比赛中担任不同裁判长3次以上,具有田径比赛综合资格等裁判经验和能力,经中国田径协会培训合格。

第四十条 担任全国田径比赛主裁判员的条件:必须具有国家级或者国际级裁判员资格,在省级比赛中担任团体比赛主裁判员或者主裁判员3次以上。具有一级及以上学历,具有综合素质。 主持经验和能力。

第四十一条 担任全国田径比赛主裁判员的条件:必须具有国家级或者国际级裁判员资格,担任省级比赛团体比赛主裁判或者裁判员3次以上或以上,并具有综合资格。 主持经验和能力。

第四十二条 在我国举办、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体育比赛,由中国田径协会选任裁判员; 国际组织对比赛裁判员技术水平没有规定的,应当选拔国际级、国家A级裁判员担任主裁判职务。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各类田径比赛的技术代表、仲裁委员会委员、赛事总监、技术官员、主裁判、首席裁判员必须具有一级、二级以上资格。以上裁判员资格。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部门或者地方田径协会。 其他裁判员技术水平应达到二级以上。 赛事主管和赛事经理助理的职位可根据赛事规模自行确定。

第四十四条 全国综合运动会田径比赛,由中国田径协会提出选拔裁判员的条件、标准和程序,选拔应当公开、公平。 全国综合运动会选拔的裁判员由体育总局审核并统一公布。

第四十五条 裁判员自愿参加裁判各类田径比赛,赛区必须为裁判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裁判员在裁判期间发生人身事故或者健康问题的,保险公司应当负责赔偿。

第六章 裁判员考核与行为规范

第四十六条 中国田径协会仲裁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或者地方田径协会应当至少每两年对本单位注册裁判员进行工作考核。

第四十七条 各级比赛主裁判员应当对参加比赛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填写考核表,根据裁判员在赛区的表现对裁判员进行评分,并报送相应的田径协会或者有管辖权的裁判员。备案机关。

第四十八条 裁判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严肃、严肃、公正、准确”的工作方针,态度端庄、大方、自然,精神饱满、体力充沛。 在各级比赛中佩戴中国田径协会统一制作的相应级别裁判员徽章。

第四十九条 裁判员必须记住,比赛的主体是运动员。 比赛过程中,不炫耀权威、滥用权力,冷静应对运动员、教练员或观众的过度反应,温和自信地做出决定,有效控制比赛,避免傲慢、不当言论或不当行为。

第五十条 裁判员在比赛和裁判工作中不得与运动员合影、签名; 未经许可,不得接受媒体采访或发布与活动相关的微博、微信等。

第五十一条 在国内民族自治区或者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比赛,必须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实现民族团结。

第五十二条 担任国家比赛裁判员的裁判员必须按照比赛有关规定规定的时间到赛区报到。 不得迟到、早退、无故延长在赛区停留、绕道进入赛区。 裁判员前往比赛场地必须按照相关出行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第五十三条 比赛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入选的赛事监督员、技术官员、赛事管理人员必须向中国田径协会或者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提交赛区工作报告。 参加境外学习、工作的裁判员必须在比赛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田径协会提交裁判员境外裁判(培训)情况总结报告。

第五十四条 裁判员必须加强自身修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原则,顾全大局,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裁判员必须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

第五十五条 各级田径协会(或管理部门)每年应当对当地裁判员进行1至2次业务学习和培训。 不参加的,不得安排下一年度的裁判工作。

第七章 裁判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六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积极参加同级田径比赛裁判工作,积极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二)监督同级裁军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不良现象;

(三)参加田径比赛时享受相关待遇;

(四)对于有关处罚,有权提出上诉。

第五十七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秉公执法;

(二)主动学习、钻研、熟练掌握田径比赛规则和裁判方法;

(三)积极参加训练,服从和指导其他裁判员的训练;

(四)主动承担和参与各类裁判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积极服从管理,参加相应技术级别裁判员的注册。

第八章 裁判员的奖惩

第五十八条 各级裁判员资格认定的田径主管部门(中国田径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田径协会)可以每年举办一次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对优秀裁判员进行奖励。 全国综合性体育比赛可以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选择。

第五十九条 中国田径协会和地方田径协会对裁判员违规违纪的行为给予处罚。 地方田径协会不健全的,当地政府体育部门向上级田径协会提出处罚意见,上级田径协会对违规违纪的裁判员进行处罚。

第六十条 裁判员违反下列比赛纪律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取消某些场次裁判员资格、取消裁判员资格1至2年、降低裁判员技术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资格、终身禁赛等。

(一)故意偏袒一方、执法不严、违法行为不闻不问的;

(二)因裁判员水平造成误判、漏判等重大失误,对赛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反应的;

(三)在赛场内饮酒、寻衅滋事等不良行为的;

(四)收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贿赂的;

(五)比赛过程中参与严重舞弊、暗箱交易控制比赛,违反赛区相关规定的;

(六)在各级裁判员培训、考试、认证过程中收受各种形式的贿赂、泄露有关秘密,以及影响裁判员资格认证考试公平性的各种行为;

(七)触犯刑法,受刑事处罚的。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或者各级田径协会可以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裁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实施。民众。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7月起施行田径裁判规则,未尽事宜由中国田径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