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球女将徐诗霖与前公司合同纠纷,静安法院判决结果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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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1998年1月出生的中国网球运动员许仕林,2014年获得南京青奥会女单冠军,现居国际网球联合会(ITF)18岁以下世界排名第一,创造了中国网球的历史。但成名后的许仕林却与经纪公司千瑞(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许仕林认为,父亲与千瑞签订的《体育经纪及商业代理协议》违约,成年后该协议应失效,有权与其他公司签订代理协议。
记者查阅司法文献网发现,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称涉案协议对已成年的许仕琳不产生效力,千瑞公司应向许仕琳支付未到期的合同款。记者从静安法院获悉,该案判决目前已经生效。
才女陷入合同纠纷,曾面临近千万赔偿
判决书显示,2011年底,千瑞公司负责人在美国会见了许仕琳父母,说服他们把女儿带回国发展。2013年1月1日,许仕琳父亲作为监护人与千瑞公司签署了为期11年的《体育经纪及商业代理协议》,约定千瑞公司为许仕琳全球独家体育经纪及商业代理人,为其提供专业的市场营销策略,以帮助其获取商业回报;许仕琳不得签署任何与协议相冲突的体育经纪或市场开发事宜,全部收入由千瑞公司代收代财务;许仕琳须向千瑞公司支付全部收入(不含比赛收入的15%的奖金)作为佣金。
协议签订后,千瑞公司为许仕琳取得了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vivo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湖南省体育局等三家公司签署的2013年至2015年的赞助合同,许仕琳及其父母从中实际获得商业赞助约770万元。
但2016年1月,年满18岁的许仕琳却不愿履行父亲签订的代理协议,试图自己与阿迪达斯签约网球少女,直接获得巨额赞助收入。许仕琳将此案告上法庭,要求许仕琳赔偿阿迪达斯在赞助合同中15%的损失。许仕琳还提起反诉网球少女,要求在她成年后宣告《体育经纪人及商业代理协议》无效。
裁判文书网显示网球少女,2017年3月,静安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许仕琳败诉,《体育经纪及商业代理协议》继续有效,其需向千瑞公司赔偿151.7万美元。
再审裁定案涉协议成年后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许仕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体育经纪及商业代理协议》在许仕琳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对其的约束力问题,法院认为应当追加许仕琳父亲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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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静安法院重新审判,并于2019年4月再次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千瑞公司认为,涉案协议签署时,许仕琳为未成年人,其父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代为签署该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她始终具有法律约束力,无需其成年后再行追认。本人认为,父亲不能超越法定的授权委托书,在我成年后设定我的权利义务,因此,涉案协议的效力在我成年后确定,本人已明确表示不会追认涉案协议,因此,在我成年后,该协议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静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许仕琳于2016年1月已成年,并明确表示不追认涉案协议,其权利义务的处置应当予以认可,因此涉案协议自许仕琳成年时起生效,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千瑞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认定涉案协议对已成年的许仕琳不发生效力。
避免经济公司与未成年运动员长期“捆绑”
该案主审法官童磊表示,本案实际涉及一家体育经纪公司与一群未成年运动员,该经纪公司利用其专业优势,与未成年运动员的父母签订长期独家经纪合同,限制运动员成年后的自主选择权,限制其职业发展的高度。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成年后即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实施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表人的代理权终止。也就是说,当他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其父亲的法定代理权终止,因此涉案协议的期限不应超过此时点。
从协议期限的合理性及对未成年人基本权利的保护角度来看,涉案协议大多是在许仕林成年时期签订的,几乎涵盖了一般运动员职业生涯的黄金时期,且协议内容具有不可替代性。这限制了许仕林成年后选择自身发展的主动性和灵活性,排除了许仕林成年后对其人身权、财产权的自主处分权。
从运动员与体育经纪公司的利益平衡角度看,若不考虑许仕林成年后的追认权,具有签约优势的体育经纪公司与未成年运动员父母签订长期合同将成为常态,导致运动员与体育经纪公司之间长期绑定,别无选择,这种价值取向无疑伤害了非特定运动员群体。追认权的认定,有助于倒逼体育经纪公司通过更好的服务质量,赢得运动员成年后的“第二选择”,有助于推动体育经纪行业服务水平的整体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