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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阳市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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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八届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12 月 3 日

德阳市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措施

为促进本市体育事业发展,充分调动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我市运动员、教练员在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中奋力拼搏、取得优异成绩。人事部、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印发《体育运动员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人社部〔2006〕49号)根据《四川省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川体发[2007]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以下简称赛事)是指奥运会(以下简称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以下简称“锦标赛”)。世锦赛)、世界杯(决赛)、青奥会(以下简称青奥会)、亚运会(以下简称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以下简称亚锦赛)亚锦赛)、全运会(以下简称全运会)、全国青运会(以下简称青运会)和四川省运动会(以下简称省运会) ) 9个类别的比赛。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和单位

(一)在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德阳籍运动员(按正常程序转入四川省、解放军职业队、国家队的德阳户籍运动员)。

(二)获奖运动​​员原输送教练员(含启蒙教练员)和输送单位(含学校、社会团体)。

(三)德阳市参加省运会的教练员和适龄运动员。

(四)参加省运会并完成比赛任务的德阳市培训责任单位。

(五)德阳市会同国家、省与高水平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替补教练员签订协议。

第三条 奖励原则

(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2)奖励按照贡献大小计算。

第四条 奖励办法和标准

(一)市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体育局对获得竞赛奖项排名的运动员、教练员给予不同程度的表彰和奖励。 其中:受到市政府表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推荐为先进运动员。 工人、劳动模范、先进集体评选对象; 获奖教练员在评选初、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晋升; 运动员在省运会及以上项目中获得金牌的非营利性教练员,有经费支持且符合直接考核招聘条件的教练员,可优先引进。

(二)对代表德阳市参加省运会的所有注册集训学生运动员,经市体育局确认后,各集训单位按照伙食标准向其发放不低于40元的生活补贴每人每日,其经费来源如下:属地管理办法纳入市、县财政预算; 除按标准给予奖励外,对不在岗或在岗的教练员,应根据比赛和训练时长给予适当补贴。 具体补贴方案由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协商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三)运动成绩奖励标准

1、参加奥运会并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奖励50万元/件、20万元/件、10万元/件。 第四名至第八名奖励5万元体育竞赛奖励,教练员奖励按奖励金额的30%计算;运动员奖励按奖励金额的30%计算; 正式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参加奥运会但未进入前八名的运动员将获得2万元奖励,其教练员将获得1万元奖励。

2、参加世锦赛、世界杯(决赛)、青奥会并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奖励20万元/件、10万元/件、5万元/件。 第四名、第八名奖励3万元,提供教练员奖励按运动员奖励金额的30%计算; 非奥运会项目按上述标准的50%奖励。

3、参加亚运会、亚锦赛并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奖励10万元/件、6万元/件、4万元/件。 第四名至第八名奖励1万元/件。 元,提供教练员奖励按运动员奖励金额的30%计算; 正式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参加亚运会但未进入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5000元,提供教练员奖励2000元; 非奥运会项目的,按照上述标准给予50%的奖励。

4、代表四川参加全运会并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奖励6万元/件、4万元/件、2万元/件。 第四名至第八名将奖励5000元。 提供教练员的奖励按运动员奖金的30%计算; 群众竞赛项目奖励标准按竞技体育项目奖励标准的50%计算,配备教练员奖励按运动员奖金的30%计算。

5、代表四川参加青运会并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体校组按全运会奖励标准的50%奖励,教练员奖励按全运会奖励标准的30%计算。运动员的奖金数额; 社会俱乐部球队将获得体校队的50%奖励,派出教练员的奖励按运动员奖金的30%计算。

六、交通车奖励实行总奖金制度。 奖励对象包括运输车和启蒙车,分配比例分别为75%和25%。

七、对德阳市与国家、省共建国际、国内比赛高水平优秀运动队协议的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体育竞赛奖励,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第一条《体育成绩奖励标准》第50项至第6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八、运动员在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决赛)、青奥会、亚运会、亚锦赛、全运会、青运会中获得金、银、铜牌的,由派出单位支付30%的奖金。运动员的奖励金额。 % 奖金。

九、对市体育代表团参加省运会的奖励实行动态管理。 奖励标准按照不低于本届运动会全省平均水平的标准确定。 省运会当年,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将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 奖励程序

(一)获奖者及名次以竞赛规程及顺序簿、最终成绩簿(成绩公告)上公布的名单及成绩为准。 该奖励由市体育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参加比赛的有功人员和单位的奖励,由市体育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联合申报,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德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奖励细则。 本市残疾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比赛的奖励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鼓励社会和企业对本市参加国际、国内比赛获奖的运动员、教练员给予奖励。 奖励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第八条 本办法所需奖励资金根据年度竞赛情况,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体育竞赛奖励,由财政部门安排。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